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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5********,汉族,半文盲,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4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在郯城县**街道**村与蔡某某因之前合伙做生意一事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过程中葛某某用脚踹蔡某某腿部,致蔡某某右膝部受伤。经鉴定,蔡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3日,葛某某在郯城县**街道**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赔偿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出警视频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乔

检察官助理:郝文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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