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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20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因其妻子刘某甲在东莞市企石镇**市场附近小巷子内被被害人李某某用手机闪光灯照路时误照,遂找李某某理论,并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葛某某用拳头、脚踢打李某某身体多部位(经鉴定,李某某外伤致左侧第8、9根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事后,葛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7月19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葛某某主动到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派出所投案。葛某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39000元,李某某对葛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调解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何某某、刘某甲、刘某某、葛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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