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葛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1时许, 在新沂市**镇**村**组**号田某甲家中,被告人葛某某酒后与田某乙在打麻将时发生口角并引发厮打,后双方被围观群众劝开。被告人葛某某在返回家后,对被田某乙殴打一事忿忿不平,遂携持菜刀至田某甲家中将田某乙头部砍伤。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 田某乙的主要损伤为头部及后项部刀砍伤,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田某甲、田某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故意损伤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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