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区院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葛**,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3**,汉族,半文盲,唐山高新区**酒店按摩技师,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现住唐山高新区星河湾**。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9年11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并由该局执行,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3时许,在唐山市高新区**酒店洗浴中心按摩区C区休息室内,被告人葛**与被害人鞠**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互殴,葛*见被害人鞠**骑在被告人葛**身上相互撕扯后上前拉架,被告人葛**趁机将被害人鞠长荣踹倒在地,致其右肩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鞠**人体损伤为轻伤一级一处(右肱骨头骨折)、轻伤二级二处(右肩关节脱位、右肩关节盂骨折)。案发后,被害人鞠**报警;被告人葛**被传唤到案,拒不认罪。二人就民事赔偿未能协商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杜**、葛*的证言;3.被害人鞠**的陈述;4.被告人葛**的供述和辩解;5. 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宝忠
检察官助理:田宏超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申请证人出庭名单。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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