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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故意伤害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镇**村**号。2011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九百元。于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9时许,在莒南县**镇**村葛某甲家附近,被告人葛某某因被害人吴某某带领党委工作人员来清理其拆车的摊位,言语不和与吴某某发生争吵,后与吴某某殴打一起,殴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左足舟骨骨折,多部位软组织擦挫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押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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