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69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乡**村**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9年7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21日、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3月与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因感情问题,多次骚扰被害人王某某,2018年2月底在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被告人葛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某与男同事看电影,便手持匕首威胁王某某,威胁“白刀子进、红刀子出”,后又给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发刀具图片及威胁性话语,王某某母亲江某甲让被告人葛某某不要再骚扰其女儿王某某,被告人葛某某坚持其与王某某是恋人关系,不愿意分手。后被害人江某甲因担心其女儿王某某的人身安全,便转账给被告人葛某某3200元人民币,让其保证不再骚扰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葛某某收钱并写下保证书。后又继续纠缠被害人王某某,迫使被害人王某某辞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刀具等物品的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QQ聊天截图、短信截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江某乙、朱某某、江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且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冰
检察员:何文骏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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