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窜至涡阳县**镇中心卫生院内,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办公室桌子上的一台平板电脑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平板电脑价格认定金额为2455元。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葛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显著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