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汤阴县宜沟镇**村**号。因非法运输、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于2017年10月1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汽油销售信息,使用豫E73***号红色小型汽车送货上门等方式,在汤阴县区域内进行汽油交易。经会计鉴定,葛某某非法经营汽油数额达5817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葛某某供述、证人牛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书证、会计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文明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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