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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宾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葛某某在宾阳县**镇**村委会**村水库旁自家的林地上种速生桉林木,面积约1亩。2019年10月14日,葛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其父亲葛某乙雇请工人去砍伐该速生桉林木。经南宁市**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林业工程师对葛某某滥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采伐地点宾阳县**镇**村委3林班18-1小班,树种巨尾桉,采伐面积0.09公顷(合1.35亩),蓄积量11.0立方米,出材量9.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乙、韦某某、廖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1.0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叠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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