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葛**,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7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宁陵县城关回族镇北环新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至7月9日期间,葛**利用和张**谈恋爱在张**所租住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与凯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的华商世贸9楼Y05房间与其同居期间,葛**利用张**在晚上睡觉的时间段将张**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盗走并使用张**的号码为13598390228的手机号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葛**的手机上注册了新的微信号并使用张**的身份证以及卡号是6212261716004481685的工商银行卡进行了实名认证,随后葛**分多次在趁张**夜晚睡觉的空隙偷将张**卡号是621226176004481685的工商银行卡内的现金146000元通过新注册微信号转移至葛**个人微信号(laoge1978,昵称金字塔),随后葛**再将盗取的钱提现至自己卡号是6230522380026797375的农行卡中,葛**作案后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手机中收到的银行交易短信予以删除并将盗窃的钱分次通过现金的形式去取出后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二0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葛**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9130473610
2、侦查证据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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