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安阳县**镇**村**号,2001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趁安阳县**镇**村刘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沿自己家房顶进入到被害人家中,在刘爱凤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刘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葛某某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刘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程某某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等;5、现场勘验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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