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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安阳县******号,2001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趁安阳县**镇**村刘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沿自己家房顶进入到被害人家中,在刘爱凤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刘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葛某某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刘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程某某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等;5、现场勘验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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