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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路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5时许,被告人葛某某至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大楼16楼电梯处西南角,趁被害人郭某某(病人家属)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头旁边垫子上的VIVO手机、罗马仕充电宝、幕谷蓝牙耳机、OPPO耳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85元。

2020年8月27日,民警在怀远县医院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

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窃取病人亲友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金洪

检察官助理:陈淑娟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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