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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夜,被告人葛某某行至临泉县**镇**村**,见被害人杨某某家中未亮灯,遂用梯子翻墙入院。葛某某发现过道内有小麦,又回家换乘电瓶三轮车至杨某某院内,将小麦装入电瓶三轮车。后葛某某用断线钳剪断防盗窗进入堂屋,在屋内找到钥匙,往返将房内小麦、毛毯、电瓶车等物品盗走。

次日夜,葛某某再次到杨某某家,用钥匙开门入室,将杨某某家中小麦、围巾、锅具、调和油、丝绵被等物品盗走。后葛某某将盗得的部分小麦卖掉。

2020年8月24日,临泉县公安局在葛某某家中查获毛毯、围巾、小麦、电瓶、锅具、白酒等物品。其中查获的18个毛毯、2条围巾、3袋小麦、4块电瓶、1箱种子酒、1瓶老作坊酒、1套锅具、4瓶红酒、3个四件套已发还给被害人。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物品小麦价格为1650元、大毛毯2043.45元、围巾57元、电瓶车1000元、柔和种子酒320元、老作坊酒80元、锅具87.8元、红酒588元、四件套725.04元、调和油80元、丝绵被75.05元,合计6706.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利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换押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

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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