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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葛某某在肥东县经开区**华府东门万**超市当收银员期间,多次从超市老板娘李某某放在超市烟柜内的钱包里盗窃现金,共计约20000元。2020年3月23日,葛某某向李某某退赃20000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曹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嵩

检察官助理:朱梦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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