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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肥西县**镇工业园**公司宿舍(户籍地:**市**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6年10月2日释放。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葛某某在在肥西县**镇**路与**路交叉口**公园段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四轮电动车盗走。3月1日上午,被害人在肥西县**镇**路与**路交叉口**公园停车场发现该电动车,遂报警。葛某某驾车逃跑,被害人追赶。后,车行驶到泥泞路段时葛某某弃车逃跑。2020年4月15日,葛某某被抓获归案。7月9日,葛某某赔偿被害人车辆修理费2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某某陈述;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0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德傲

检察官助理:郭丽丽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证据材料四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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