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99********,汉族,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区**镇**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5时许,在新郑市新村镇107国道西侧郑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楼七号楼、八号楼,被告人葛某某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办公室门锁后,盗走办公室内笔记本电脑22台,台式电脑5台,苹果平板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手链3条,现金382元。经鉴定,被盗22台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平板电脑及1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74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安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新郑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以上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莉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