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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1日转行政拘留十五日(刑事拘留折抵);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同年12月2日转刑事拘留,当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2月5日7时38分许,被告人葛某某在曲阳县恒州镇**网吧内,盗窃在该网吧上网的曲阳县恒州镇**府小区杨**的黑色VIVO X21牌手机一部。

2、2019年8月4日4时5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在河北省定州市**路**网吧内,盗窃在该网吧上网的定州市**镇**村杨**的玫瑰金色OPPO R11手机一部。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玫瑰金色OPPO R11手机价值人民币617元。

3、2019年10月20日6时1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在曲阳县恒州镇**网吧内,盗窃在该网吧上网的曲阳县恒州镇**小区赵**的红色OPPO R11s手机一部、曲阳县恒州镇**小区李**的黑色碟中谍7Plus手机一部。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红色OPPO R11s手机价值人民币667元,被盗黑色碟中谍7Plus手机(高仿伪劣)价值人民币48元。破案后,追回赃物返还失主。

4、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在曲阳县恒州镇**网吧内,盗窃在该网吧上网的曲阳县恒州镇**小区田**的黑色OPPO R9s Plus手机一部。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OPPO R9s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617元。201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葛某某在曲阳县恒州镇**网吧上网时,被田**发现后报警,后被告人葛某某被曲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破案后,追回赃物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飞

2020410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内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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