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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892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8********,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街道**东路**号**室,现住中国**大学宿舍**号楼212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葛某某在中国**大学**学院生活区**面馆,窃得被害人宁某某的Airpods耳机一副,后将该耳机出售。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葛某某在中国**大学**学院生活区**号楼**室内,窃得被害人林某某AJ1Mid报纸鞋子一双、AJ1Mid烟枪荧光绿鞋子一双、AJ1Mid红丝绸鞋子一双,后将AJ1Mid报纸鞋子、AJ1Mid烟枪荧光绿鞋子出售。AJ1Mid红丝绸鞋子被其遗失。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葛某某在中国**大学**学院生活区**号楼**室,窃得被害人宁某某外星人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该笔记本出售。

2019年10月22日6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在中国**大学**学院生活区**号楼**室,窃得被害人林某某眼镜一副,藏匿于宿舍厕所天花板隔层。

2019年10月2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在中国**大学**学院生活区**号楼**室,窃得被害人余某某iphone11手机一只,藏匿于宿舍厕所天花板隔层。

经认定,上述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739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葛某某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盗眼镜和iphone11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葛某某家属已经赔偿三名被害人,并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快递单、眼镜;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在校证明、建议函、电子收据、照片、快递寄件记录、购买截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闲鱼记录、价格评估报告、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元某某、余某某、宣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宁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检察官助理:包晨瑶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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