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葛传会,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2********,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暂予监外执行),后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25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加上原判刑期于2005年1月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7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7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传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7日12时许,被告人葛传会在织金县**镇大府头旁边黄某某的“TR陶艺”服装店内看衣服时,趁被害人彭某某不注意,用换下来的衣服将彭某某放在椅子上的包包遮住,将包包内的人民币6800元盗走。彭某某发现被盗后,与黄某某一起当场将葛传会抓住并打电话报警,葛传会随即将盗得的6800元及其身上的75元现金放进彭某某的包内,在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彭某某将葛传会多拿出来的75元现金退还给葛传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6800元人民币照片);2.书证:受案、立案及强制措施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身份核实材料、织金县公安局发还物品、证据清单、出警经过、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七星关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证人黄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葛传会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传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彭某某提包内人民币6800元,葛传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祥文
检察官助理:李雯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葛传会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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