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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系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现住高密市**街道**村。2003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8月2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批准,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窜至潍坊市青州市**坊镇**村崔全信家,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崔某某家中盗窃一部黑色小米老年手机、一部银色苹果5S手机,经鉴定共计价值130元。

2、2019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葛某某窜至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嵇建美家,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嵇某某家中盗窃现金6300余元。

3、2019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葛某某窜至青岛市城阳区“三只羊”火锅店内,趁店老板鞠某某午休时,盗窃火锅店吧台抽屉内现金6200元。

4、2019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葛某某窜至高密市**庄**村刘乐庆家,采用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00余元。后葛某某采用翻越刘某某家西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刘某某家中,盗窃黄色旅游鞋一双、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2588元。

5、2019年11月21日下午15时,被告人葛某某窜至高密市**镇李仙社区王某某家,采用入户盗窃方式实施盗窃未遂。

6、2019年11月21日下午15时,被告人葛某某窜至高密市**镇**村范某某家,采用入户盗窃的方式盗窃苹果一个、面包四个、灌肠两根、裤子一条,共计价值100余元。

综上,被告人葛某某实施入户盗窃6起,盗窃价值共计158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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