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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3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葛某某在宝应县三里浴室洗澡时,采用乘人不备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彭某某放在浴室躺椅上的vivoX23牌手机1部,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859元。

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人民币3000元给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陈述;

3.被告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浩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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