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山东省莒南县人,租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充重报。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临沂市兰山区华前城市广场B5-2-1101室李某某家中,窃取现金600余元、铂金项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个、银质长命锁两个、银质手镯一对、玉镯一对、玉葫芦一个,老版面值50元人民币,价值共计9400元。案发后,赃物变卖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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