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37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57********,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葛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保利东郡小区558号C3-1栋锅圈食汇火锅烧烤食材超市,趁被害人曹某某不注意,盗走一包火锅底料(进价29元/包);
2.2020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葛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保利东郡小区558号C3-1栋锅圈食汇火锅烧烤食材超市,趁被害人曹某某不注意,盗走两袋土豆粉(进价1.4元/袋),后在超市外被抓住;
3.2020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葛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保利广场商场负一层永辉超市出口处“骆驼”鞋店内,趁被害人林某某不注意,将店内一双枣红色网鞋(进价100元/双)盗走;
4.2020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葛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保利广场商场负一层永辉超市出口处“骆驼”鞋店内,趁被害人林某某不注意。将店内一双黑色女士凉鞋(进价150元/双)盗走;
5.2020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葛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保利广场商场三楼“饼干的礼物”门面店内,趁被害人段某某不注意,将店内一套床上四件套(进价260元/套)盗走。
案发后,两双鞋和床上四件套用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监控光盘一张;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875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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