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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42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村**巷*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葛某某趁无人之机潜入本村邻居葛某甲家,将其家中停放的一辆粉红色新日电动车盗走,后放在**镇**村郭某某家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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