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葛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11月被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13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傅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葛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多次盗窃他人车辆内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至本市鼓楼区龙园西路120号附近路边停车位,从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苏A9****车辆中盗窃香烟4包。
2.2020年8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葛某某至本市鼓楼区沅江路62号瑞园西门南侧路边停车位,从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苏A6****车辆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香烟1包、加油卡1张。
3.2020年9月11日3时许,被告人葛某某至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56号辰龙紫苑停车场,从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鄂L7****车辆中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
同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在本市鼓楼区新民路天香酒店附近被民警传唤到案,其归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前两笔犯罪事实。
经查询,被告人葛某某名下无可供查控的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现场勘验制图,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傅某某、何某某、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姜书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联系方式:1595180****)。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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