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4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毕业,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处**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葛某某在济源市**村居委会东空闲宅基地上开荒种菜期间,在未安装水表的情况下,盗接济源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的自来水管道用于浇菜。2019年6月其盗用自来水浇菜被发现后,补交水费2160元。经计算,被盗用自来水价值2916元。
2014年7、8月,济源市**村居委会决定在居委会院内进行地面硬化和修建厕所,被告人葛某某担任该工程的负责人,负责设计、进料、监工等工作。在葛某某的授意下,水电工将公厕用水管道在未安装水表的情况下盗接到济源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的自来水主管道上。公厕于2014年年底启用,于2019年7月被举报停用。经计算,被盗用自来水价值2204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4960.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 楠
张艳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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