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8〕8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6年7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日报投资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7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2018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年底,被告人葛某某为了让时任无极县**药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于某某在**药业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提供便利,给予于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洲
2018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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