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7〕68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曾因吸毒于2014年被强制戒毒一年六个月;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7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盗窃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16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7年10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8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自己掌握的被害人燕某某家入户门密码,趁被害人燕某某不在家之际,多次到沈阳市**区**路**号**盗窃被害人燕某某铂PT950手镯一只(经估价为人民币4309元)、带吊坠项链一条(经估价为人民币5771元)、圣罗兰挎包一个。
2017年5月3日早上,被告人葛某某在沈阳市**区**路**号地下车库内以借车为名,将被害人燕某某的一台车牌号为辽A****H的奔驰吉普车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42万元)。2017年5月6日、5月8日,在沈阳市**区**路**号**亿寄卖行内,被告人葛某某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某,并谎称是自己花钱给被害人燕某某买的,抵押经过了被害人燕某某的同意,分两次从李某某手中贷款人民币13.8万元。案发后,被害人燕某某以1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中将该车赎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燕某某被盗手镯照片;2.书证:被告人葛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发还清单、购物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葛某某将车辆抵押给李某某时交给李某某的车辆相关手续及抵押合同、被害人燕某某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韩某某、鲁某某、柳某某、崔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被告人葛某某辨认盗窃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勇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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