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48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村**组**号。2020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葛某某以不需要本人到场、不需要本人考试、50天内办理好驾照为由,收取被害人张某某17000元。后葛某某将该款用于偿还信用卡,并将微信注销,切断与张某某的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 明
检察官助理:周荣萍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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