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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9********,汉族,专科文化,郑州**公司负责人,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被告人葛某某注册成立了郑州**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层**室从事普通期刊的论文代发业务。2014年9月,葛某某将公司搬到了郑州市金水区**城2号楼2单元250l室继续从事普通期刊的论文代发业务。2017年9月,葛某某在明知不能代发的情况下以“大象期刊工作室”的名义开始从事各类核心期刊的论文代发业务,招聘了郭某某、关某某、魏某甲、金某某、卢某某等人在其创建的网站上冒充编辑身份通过QQ、微信和手机联系需要发表论文的被害人,以承诺帮助被害人在核心期刊上代发论文并收取费用的方式实施诈骗。2018年5月,葛某某创建的网站涉嫌诈骗被举报和投诉后遭到百度和360搜索网站封停。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葛某某组织关某某、郭某某等人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30余人,骗得资金共计人民币685405元。

1.2017年12月,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办事处**小区家中,被害人杨某甲因需要发表论文上网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关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29***),后杨某甲通过QQ号、微信号和手机(号码均为1352672****)与关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教学与管理》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25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2月23日杨某甲向关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账号为136********,以下账号相同)支付了3500元定金。关某某通过QQ邮箱发送了虚假录用通知给杨某甲后,2018年1月31日、2月1日杨某甲按照要求二次向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了余款9000元。之后,杨某甲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杨某甲被骗钱款1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12500元,取得杨某甲的谅解。

2.2017年9月,家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的被害人季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关某某使用的QQ号,后季某某通过QQ号和微信号与关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代1篇发论文并收取215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9月17日、10月11日季某某向关某某提供的党某某邮政银行账户(账号:62179949100********,下同)二次转账共计21500元。之后,季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季某某被骗钱款21500元。

3.2017年9月底,家住河北省正定县的被害人崔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关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25***),后崔某某通过QQ号与关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科学技术与工程》代发2篇论文并收取240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0月17日崔某某向关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720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2份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7年11月2日、11月3日、12月18日崔某某按照要求三次向党某某的支付宝支付了余款16800元和税款305元。之后,崔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崔某某被骗钱款24305元。

4.2017年10月,家住四川省永川区的被害人陈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郭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9570****),后陈某某通过QQ号和手机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中国成人教育》和《体育文化导刊》分别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355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0月30日陈某某向郭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360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2份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7年11月21日、12月28日、2018年1月18日陈某某按照要求四次向党某某支付宝支付了余款31900元。之后,陈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陈某某被骗钱款35500元。

5.2017年11月,家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被害人付某甲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郭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7991****),后付某甲通过QQ号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35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1月13日、12月6日付某甲向郭某某提供的党某某邮政银行账号二次转账共计13500元。之后,付某甲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付某甲被骗钱款13500元。

6.2017年11月,家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号码:9570****),后魏某乙通过QQ号、微信和手机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2017年11月14日魏某乙与大象期刊工作室签订在核心期刊《教育与职业》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15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1月14日魏某乙向郭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支付宝账号转入345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7年12月5日、12月12日魏某乙按照要求二次通过转账向常州**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了余款8050元,该公司出具发票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税款后将余款转入党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之后,魏某乙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魏某乙被骗钱款11500元。

7.2017年11月,家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号码:8630****),后毕某某通过QQ号与魏某甲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中国教育学刊》和《电影文学》各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383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1月27日、2018年2月5日毕某某向魏某甲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支付宝账号转入7800元和369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2份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3月16日毕某某按照要求四次向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了余款26810元。之后,毕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毕某某被骗钱款38300元。

8.2017年11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的被害人付某乙收到金某某发送的QQ信息,因需要发表论文付某乙就添加了金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1835****),后付某乙通过QQ号与金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教育与职业》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35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1月27日付某乙向金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支付宝账号转入300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7年12月15日付某乙按照要求二次向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了余款10500元。之后,付某乙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付某乙被骗钱款13500元。

9.2017年10月,家住江苏省宜兴市的被害人白某甲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接受了魏某甲的QQ号(号码:8630****)加为好友的请求,后白某甲通过QQ号与魏某甲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中国成人教育杂志社》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15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1月29日白某甲向魏某甲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支付宝账号转入345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7年12月19日白某甲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支付宝支付了余款8050元。之后,白某甲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白某甲被骗钱款11500元。

10.2017年11月,家住上海市虹口区**(号码:25***),后刘某甲通过QQ号与关某某联系代发论文,2017年12月13日、2018年3月2日刘某甲与大象期刊工作室签订了在核心期刊《财经问题研究》和《经济问题》各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共计430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2月18日、2018年3月7日刘某甲向关某某提供的党某某邮政银行账号转入6300元和660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2份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1月19日、4月24日刘某甲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户支付了余款15400元和14700元。之后,刘某甲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刘某甲被骗钱款43000元。

11.2017年12月,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号码:9570****),后张某甲通过QQ号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2017年12月13日张某甲与大象期刊工作室签订在核心期刊《中国教育学刊》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235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2月15日张某甲向郭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支付宝账号转入500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1月8日张某甲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支付宝支付了余款18500元。之后,张某甲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张某甲被骗钱款23500元。

12.2017年10月31日,家住重庆市涪陵区**,因需要发表论文杨某乙就添加了关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25***),后杨某乙通过QQ号与关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教学与管理》和《教育评论》各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245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2月18日杨某乙向关某某提供的党某某邮政银行账号转入600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1月18日杨某乙按照要求二次向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支付了余款18500元。之后,杨某乙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杨某乙被骗钱款24500元。

13.2017年12月,家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的被害人于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关某某使用的QQ号,后于某某通过QQ号与关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361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2月26日于某某向关某某提供的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转账7300元定金。2018年1月15日至2月7日于某某按照要求三次通过转账向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支付了28800元。之后,于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于某某被骗钱款36100元。

14.2017年12月22日,家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的被害人李某甲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魏某甲使用的QQ号(号码8788****),后李某甲通过QQ号与魏某甲联系代发论文,双发达成在核心期刊《中州学刊》和《河南社会科学》各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共计530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2月27日、12月29日李某甲向魏某甲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入7000元和500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2份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1月29日李某甲按照要求五次向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了余款41000元。之后,李某甲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李某甲被骗钱款53000元。

15.2017年12月,家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的被害人沈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郭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3203****),后沈某某通过QQ号和手机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2017年12月29日沈某某与大象期刊工作室签订在核心期刊《生态经济》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2000元费用的协议,后沈某某向郭某某提供的党某某邮政银行账号转入3600元定金。2018年1月19日沈某某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转入余款8400元。之后,沈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沈某某被骗钱款12000元。

16.2017年12月份,家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的被害人卢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金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1835****),后卢某某通过QQ号与金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5000元费用的协议。2017年12月29日卢某某向金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入4500元定金。2018年1月26日卢某某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了余款10500元。之后,卢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卢某某被骗钱款15000元。

17.2017年12月份,家住重庆市江津区的被害人宫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郭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6141****),后宫某某通过QQ号、微信和手机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煤炭技术》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400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1月8日宫某某向郭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入470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2月1日宫某某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了余款9800元(含税费500元)。之后,宫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宫某某被骗钱款14500元。

18.2017年12月,家住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李某乙通过QQ号、微信和手机(1883978****)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李某乙与大象期刊工作室签订了在核心期刊《教育与职业》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150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1月11日李某乙向郭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入345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2月11日李某乙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二次支付了余款8050元。之后,李某乙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李某乙被骗钱款11500元。

19.2018年1月,家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后王某甲通过QQ号与关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生态经济》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350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1月24日王某甲向关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入350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3月13日王某甲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了余款9500元。之后,王某甲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王某甲被骗钱款13500元。

20.2018年1月,家住上海市静安区的被害人涂某某因需要发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魏某甲使用的微信号(号码:1359269****),后涂某某通过微信与魏某甲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教育与职业》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5000元费用的协议。后涂某某二次向魏某甲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入15000元。之后,涂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涂某某被骗钱款15000元。

21.2018年1月,家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的被害人白某乙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关某某使用的微信号(号码:bi****),后白某乙通过微信与关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河南社会科学》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2250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2月26日、2月28日白某乙向关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三次转入6750元定金。2018年3月26日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白某乙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支付了余款15750元。之后,白某乙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白某乙被骗钱款22500元。

22.2018年3月,家住山东省寿光市的被害人王某乙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关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2530****),后王某乙通过QQ号、微信和手机与关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代发2篇论文并收取4850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3月3日、5月5日王某乙向关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入6600元和7950元定金。2018年4月8日、6月29日王某乙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支付了余款15400元和18550元。之后,王某乙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王某乙被骗钱款48500元。

23.2018年1月,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的被害人刘某乙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郭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6141****),后刘某乙通过QQ号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世界农业》和《农业经济》各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2900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3月12日刘某乙向郭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微信账号转入8700元定金。2018年4月19日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5月18日、5月29日刘某乙按照要求三次通过转账向常州**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了余款21820元,该公司出具发票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税款后将余款13680元转入党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之后,刘某乙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后常州**传播有限公司退回刘某乙1520元税款,刘某乙被骗钱款29000元。

24.2018年3月1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的被害人万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关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2961****),后万某某通过QQ号与关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中南大学学报》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2300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3月16日万某某向关某某提供的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转入6900元定金。2018年3月21日万某某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支付了余款16100元。之后,万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万某某被骗钱款23000元。

25.2018年2月底,家住重庆市合川区的被害人李某丙经人介绍电话联系郭某某并添加了郭某某的QQ号(号码:9570****),后李某丙通过QQ号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教育与职业》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250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3月16日李某丙向郭某某提供的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转入375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5月7日李某丙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支付了余款8750元。之后,李某丙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李某丙被骗钱款12500元。

26.2018年4月,家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的被害人周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郭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9570****),后周某某通过QQ号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湖北农业科学》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935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4月12日周某某向郭某某提供的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转入255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5月10日周某某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支付了余款6800元。之后,周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周某某被骗钱款9350元。

27.2018年4月,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码:7991****),后陶某某通过QQ号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财会通讯》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5500元费用的协议。后陶某某向郭某某提供的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入465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陶某某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了余款10850元。之后,陶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陶某某被骗钱款15500元。

28.2017年8月,家住山西省垣曲县的被害人张某乙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接受了郭某某加为QQ好友的请求,后张某乙通过QQ号、微信号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中国医师杂志》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150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5月3日张某乙向郭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入300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6月3日张某乙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了余款8500元。之后,张某乙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张某乙被骗钱款11500元。

29.2018年6月,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被害人程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郭某某使用的QQ号(号码:9570****),后程某某通过QQ号、微信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教育评论》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450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6月29日程某某向郭某某提供的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转入435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7月23日程某某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支付了余款10150元。之后,程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程某某被骗钱款14500元。

30.2018年6月下旬,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被害人赵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郭某某使用的微信号(号码:1883987****),后赵某某通过微信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教育评论》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4500元费用的协议。赵某某向郭某某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微信号转入435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赵某某按照要求向郭某某提供的微信号账号支付了余款10150元。之后,赵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赵某某被骗钱款14500元。

31.2018年5月,家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的被害人康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郭某某使用的QQ号,后康某某通过QQ号、微信号与郭某某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中州学刊》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2350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7月2日康某某向郭某某提供的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转入700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7月24日康某某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支付了余款16500元。之后,康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康某某被骗钱款23500元。

32.2018年6月,家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的被害人黄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卢某乙使用的QQ号(号码:3933****),后黄某某通过QQ号与对方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中国实用护理杂志》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300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7月2日黄某某向对方提供的大象期刊党某某的微信号转入3900元定金。在网上收到虚假录用通知书后,2018年7月20日黄某某按照要求向党某某的微信号支付了余款9100元。之后,黄某某的论文一直未得到发表,黄某某被骗钱款13000元。

33.2018年6月,家住天津市河西区的被害人路某某因需要发表论文在网上搜索到葛某某创建的网站并添加了魏某甲使用的QQ号(号码:8630****),后路某某通过QQ号与对方联系代发论文,双方达成在核心期刊《中国成人教育》代发1篇论文并收取13000元费用的协议。2018年7月18日路某某向魏某甲提供的党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转入4350元定金。之后,路某某一直联系不上对方,路某某被骗钱款4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四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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