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葛某某在自己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未婚,母亲去世等情况,通过郑某某、孙某某等人介绍,以“李倩倩”的名义在沭阳县韩山镇和姜某甲儿子姜某乙相亲,并收取彩礼38800元。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葛某某于主动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38800元退还给被害人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葛某某户籍资料、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汪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姜某甲、姜某乙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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