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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诈骗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户籍在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至10月6日,被告人葛某某使用之前获取的密码,登录牛某某的微信账号,冒用牛某某的身份与牛某某之母王某甲微信聊天,骗取信任后,以购物、偿还借款、赔偿战友手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六次骗取王某甲共计人民币71000元。赃款均被葛某某挥霍。后被告人葛某某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全国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牛强声明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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