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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怀来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案发前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于案发时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葛某某先后编造“拿钱到赌场放高利贷赚取利息、投资开办服装厂、给工人发高温补贴”等理由,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骗取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21.55万元。被害人樊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刑事立案。被告人葛某某于立案当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经查,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葛某某以投资返利等为名已向樊某某返还人民币共计7.10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汇款凭证、微信及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银行贷款明细照片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害人樊某某对被告人葛某某的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对被告人葛某某暂住地的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对葛某某移动电话的数据提取报告及提取到的数据;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联系证人的录像、葛某某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数据光盘;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前科材料、释放证明、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丽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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