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葛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使用车牌号为皖K*****货车拉小麦到新蔡县**乡**粮食收购点出售,在给小麦过磅时由李**通过遥控装置控制称重地磅,使得过磅小麦每车增重4吨,共增重两车小麦8吨,共计诈骗新蔡**粮食仓储物流公司人民币1.8万元(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李某某供述;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4.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涛
王 丹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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