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仡佬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谢某某向被告人葛某某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双方商定葛某某将毒品冰毒放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深圳路南光新城小区地下停车场E栋电梯门口一消防栓上,次日谢某某报警,民警于同日在该消防栓上查获冰毒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2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冰毒可疑物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甲、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公(司)鉴(理化)字[2020]753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毒品视频、微信语音聊天音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关爱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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