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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贪污、受贿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建**有限公司原项目执行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楼**号,2020年3月27日,经巴中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平昌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葛某某在任中建**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和**项目执行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施工管理、项目结算、工程分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关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收受何某某、祝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四人所送共计193.8131万元人民币。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葛某某任中建**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时在施工管理方面对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某提供关照,2016年1月在贵阳龙洞堡机场出口外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2、被告人葛某某任中建**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时在工程结算方面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原经理祝某某提供关照,2016年7月至10月先后共计收受祝某某145万元人民币。

(1)2013年5月,葛某某向祝某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周转使用。

(2)2015年2月,葛某某因装修住房需要资金向祝某某借款15万元人民币。

两笔借款共计25万元人民币经被告人葛某某与祝某某商议在葛某某收受祝某某的145万元人民币中予以收受。

(3)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葛某某在祝某某**项目工地一分公司项目部收受祝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人民币。

(4)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葛某某在四川乐宜高速乐山南出口处收受祝某某所送现金90万元人民币。

3、被告人葛某某任中建**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时在工程分包方面对四川**施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某某提供关照,2020年1月23日收受李某某所送返点回扣款9.8131万元人民币。

4、被告人葛某某任中建**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时在工程分包方面对重庆**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提供关照,2020年2月26日收受胡某某返点回扣款36万元人民币。

(二)2018年7月,中建**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实施的**项目、**县G210线四方井至港边公路改扩建工程以及后期新增的**县S309线大开田至云雾公路改扩建工程三个项目基本完工,进入与业主进行交工验收和竣工结算阶段。时任中建**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的被告人葛某某产生借验收和结算之机套取项目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想法,后以相关项目交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需要费用开支为由,先后分两次通过伪造虚假结算资料的方式共计套取项目资金463.959253万元。

被告人葛某某在接受平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何某某现金3万元人民币,收受李某某返点回扣款9.8131万元人民币,收受胡某某返点回扣款36万元人民币以及通过伪造虚假结算资料的方式套取项目资金463.959253万元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等人先后向调查机关退赃595.75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任中建**有限公司**项目、**项目执行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施工管理、项目结算、工程分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关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收受他人所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办理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结算需要费用开支为由,通过伪造虚假结算资料的方式套取项目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所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并罚。被告人葛某某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和受贿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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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7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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