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332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3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3月30日被双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双峰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持有二支鸟铳,并使用该鸟铳打野兔。2018年3月30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葛某某位于双峰县**乡**村**组的家中扣押了该二支鸟铳。经查,葛某某未办理持枪证。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葛某某持有的二支鸟铳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书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代检察员:颜霂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47867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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