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6********,汉族,文盲,务农,住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葛某某在泗阳县**乡**村**组自家门前菜地种植罂粟种子。2020年3月16日上午,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疑似罂粟苗若干,经现场清点共计620株,民警依法对上述疑似罂粟植株予以铲除。经鉴定,查获的620株植物均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前科证明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吉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凤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35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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