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林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424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林业局,现住在吉林省汪清林业局**林场。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吉林省汪清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吉林省汪清森林公安局新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清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葛某某在汪清林业局地阴沟林场77林班采摘红松果过程中,使用油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幼树一株,将紫椴树截成三段用于四轮车垫杠使用。同时因林木阻碍四轮车行驶,用油锯毁坏云杉1株、青楷槭2株。经鉴定:葛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现场位于汪清林业局地阴沟林场77林班51小班内,林木权属为国有。涉案林木树种为天然紫椴1株(活立木)、云杉1株、青楷槭2株(含1株青楷槭幼树),合计4株。天然紫椴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0.0036立方米,木材价值28元;非法毁坏其他林木3株,立木蓄积0.0074立方米,木材价值3元,涉案林木总价值为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天然紫椴木段三根;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涉林案件鉴定报告;
6.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李太明
检察官助理:郜红玉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汪清林业局**林场(联系电话:138443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油锯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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