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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甲、姬某甲重婚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09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拘传,于2020年7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姬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甲、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7日,被告人葛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葛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姬某甲以夫妻名义在瑞安市飞云街道共同生活。被告人姬某甲明知被告人葛某甲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俩人于2019年5月11日生育一子。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葛某甲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接受讯问,其拒不供认犯罪事实。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葛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姬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结婚证、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书、出生证明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姬某乙、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甲、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甲、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姬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甲、姬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甲、姬某甲均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396776****、151687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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