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21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葛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葛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葛某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下午3时许,在砀山县**镇**村,被告人葛某乙驾驶乘坐信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轿车,与郭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乘坐的轿车错车时,双方发生争执,进而互相厮打。葛某乙的舅妈吴某某去喊葛某丙,被告人葛某丙到达现场后亦殴打郭某某。李某甲的哥哥李某乙来到现场,与葛某丙互相厮打。后被告人葛某甲来到现场,持砖头殴打李某乙、李某甲。厮打过程中李某乙电话邀集了李某丙、李某丁。经鉴定李某乙、郭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甲为轻微伤。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赔偿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21万元,取得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谅解。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到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聚众斗殴,且被告人葛某甲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丽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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