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葛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葛某甲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葛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某日,被告人葛某甲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甲(已移送起诉)伪造“葛某乙”的居民身份证1张。

2.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葛某甲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甲伪造“启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印章1枚。

被告人葛某甲于2019年12月13日向启东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葛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葛某甲及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葛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葛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葛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耀辉

2020年9月4

附:

1.被告人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