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葛某甲在本村成立*甲专业种植合作社,承包其他农户土地约80余亩进行耕种。2018年5月,该村引进“旱作雨养”项目,由*乙种植专业合作社实施项目。因承包费等原因,原来将土地承包给葛某甲的周某某、潘某某等农户,自愿将土地收回后又承包给村委会,村委会将农户土地整合后承包给*乙合作社用于“旱作雨养”项目。葛某甲以此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村委会索要赔偿,并以合作社违规浇地、亩数不实等理由向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监察组、市长公开电话打电话,去本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上访,给村委会施加压力。经省、市、县农业农村局实际测量以及聘请第三方实地勘测,未发现*乙种植专业合作社瞒报、多报土地亩数的问题。项目实施区深井全部焊封,变压器没有发生电量,不存在违规浇地的问题。由于被告人葛某甲不断上访,使得“旱作雨养”项目补贴款迟迟不能发放,老百姓的承包费不能及时落实,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利益,为了“旱作雨养”项目顺利实施,保护村民不受损失,村委会经研究向葛某甲妥协,同意给葛某甲钱财让他不再四处上访。经过村委会派人与被告人葛某甲多次协商,最终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某个人出钱21万,于2019年11月3日,由葛某乙打款给葛某甲,并以村委会名义与葛某甲签订协议,葛某甲出具“今收到村委会款21万元,从今以后不向上级反映此问题”的保证书。2020年1月17日,葛某甲家属将21万元退还张某某账户,张某某、葛某乙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葛某甲的户籍证明信、明细账目清单、衡水市12345群众服务热线承办单、协议书、保证书、故城县行政审批局证明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葛某乙、葛某丙、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在没有合法理由情况下,多次以恶意信访为要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如山
附:
1.被告人葛某甲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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