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葛某甲在孔家庄镇第二中学(简称:二中)附近等地采用拦截方式八次向未成年学生索要钱财,用于自己上网及购买生活用品等进行挥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索要情况如下:
1、2018年,被告人葛某甲两次向二中学生霍某某索要人民币30元;
2、2018年12月,被告人葛某甲在二中附近向二中学生武某某索要钱财未果;
3、2019年2月,被告人葛某甲在孔家庄镇第五小学附近向二中学生刘某甲索要人民币20元;
4、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葛某甲在孔家庄新村向二中学生陈某某索要人民币20元,向王某某、张某某索要未果;
5、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葛某甲在孔家庄地道桥附近向二中学生桑某某索要人民币30元;
6、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葛某甲在二中附近向二中学生向李某甲、闫某某每人索要了人民币10元、向陈某甲索要未果;
7、2019年3月份,被告人葛某甲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让二中学生李某乙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
8、2019年3月份,被告人葛某甲在二中附近向二中学生高某某索要人民币10元。
另查明:2019年3月初,被告人葛某甲指使二中学生史某某、陈某乙、谷某某向同班同学索要人民币,并交给其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报案材料、微信付款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陈某乙、刘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刘某甲、李某乙、桑某某、闫某某、李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发彪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葛某甲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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