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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甲开设赌场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10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3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曹某某伙同陈某甲、范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发了针对天台本地玩法的网络赌博平台——小手指棋牌,为此成立了成都市**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为法人代表,陈某甲妻子许某甲(另案处理)参与平台管理。“小手指棋牌”设置了“三阿磨”、双扣、十三道等棋牌游戏供人赌博。用户进入“小手指棋牌”赌博必须消耗平台的钻石(平台的虚拟货币),充值1元人民币正常可得1颗钻石,不同种游戏每局消耗3至6颗钻石不等。2017年底至2018年,平台通过推广专属二维码予以提成发展会员,下线会员从平台购钻后,平台会将下线、下线的下线(两层)充值金额的10%-25%返利给对应的上家。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底,平台发展代理开赌博群,代理将赌博群里的人员聚集到平台参与赌博,可以按0.5元至0.6元左右的价格从微信号“XSZQ****”处购入钻石,再高价销售给群里的赌博人以赚取差价。该微信号销售钻石给代理共计112万余元。2019年2月底,曹某某、许某甲等人获悉天台玩霸赌博平台被公安机关打击后,担心自己也被公安机关查处,经商量决定将XSZQ****微信号停用,平台官方商城上增加了500元买980颗钻石的选项(之前官方商城上每次最多只能充值98元),官方商城绑定的微信账户(商户号为148722****)卖钻收入共计200万余元。截止2019年10月底,曹某某、陈某甲、范某某、许某甲等人共非法获利300万余元。

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葛某甲成为“小手指棋牌”的代理,创建了微信群和平台好友群,之后组织许某乙、繆某某、陈某乙等人在平台内以“比鸡”的形式进行赌博。同年10月,被告人葛某甲伙同葛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开设管理“小手指棋牌”微信群和平台好友群。两人通过每局收取3颗钻石,每颗价格人民币1.6元左右房费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截至2019年10月,两人以每颗0.5元左右的价格从微信号“XSZQ****”和平台商城购入钻石4.8万余元,账号内尚余685颗钻石,抽头渔利15万余元,两人共同违法所得8万余元,被告人葛某甲违法所得5万余元,葛某乙违法所得3.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43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清单、购钻记录、房费转账截图、葛某乙分红记录、“小手指棋牌”账户截图、前科情况核查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葛某乙、许某甲、许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3.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锦秀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甲(联系方式1596766****)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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