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葛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从事装修,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葛某甲伙同葛某乙、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村**号,通过“土豆扑克”APP在互联网上创建“德兴社”俱乐部,召集赌客胡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人以赌“牛牛”“德州扑克”等方式进行赌博,通过从赢家处抽水2%的方式获利并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并为赌客提供将赌博筹码“钻石”1:1兑换人民币的资金结算服务,销售“钻石”价值共计人民币1163679元,回收“钻石”价值共计人民币998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手机通讯录截图、土豆德州APP截图、支付宝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陈某某全、胡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
3.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远程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讯问监控、支付宝交易数据、赌博平台服务器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姜 琪
附:
1.被告人葛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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