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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南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葛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志凤,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葛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葛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葛某甲、辩护人胡志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甲与谭某某(另案处理)自2015年7月,对多份民事判决、裁定书具有执行义务,却共同以他人名义使用大额款项购买基金或购买不动产,以逃避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葛某甲与谭某某于2015年8月,共同以葛某甲妹妹葛某乙名义购买人民币101万元的吉林市启智投资中心私募基金,并于2018年3月取得收益人民币10余万元。

2.被告人葛某甲与谭某某于2017年9月,共同以儿媳许某某、亲家母胡某某及侄女葛某丙的名义注册南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筹集自有资金及借款,以1123余万元竞拍得被司法拍卖的**金属公司厂房,后将厂房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至少人民币15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甲如实供述其以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筹资竞拍**金属公司厂房,后出租厂房收取租金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卷宗;

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葛某甲及同案犯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与他人共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冬奎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葛某甲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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