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909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葛某甲驾驶电动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委会附近,以来回用力推撞的方式先后打开**村委会附近五间店铺的大门,并进入店铺内搜盗财物。其中,在被害人龚某某经营的**镇**村委会**养生馆偷得一个麦克风及一个索爱SA-F67音响(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元);在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镇**村委会**养生馆偷得现金约人民币1000元;在被害人尹某某经营的**镇**村**饭店偷得一瓶天地壹号饮料及现金约人民币500元;在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镇**村委会**村**养生馆偷得三个面包及十五个新海XHD-06防风打火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在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镇**村委会**村**美容店未偷得财物。
2020年9月19日2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路**物流园内的**快递佛山分拨中心抓获被告人葛某甲,在其身上搜获赃款人民币1563.7元。据葛某甲交代,其盗来的音响和麦克风均藏在公司的货车内,后经民警联系,由葛某乙将音响及麦克风交回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葛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龚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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