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葛某甲(曾用名葛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区,住贵州省**市**区**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8月21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害人曹某某和被告人葛某甲同为跑非法客运车辆的司机。2019年1月,被害人曹某某的车辆被镇雄运管所扣押。葛某甲谎称其在镇雄运管所有熟人,每辆车花4000元就能取出(正常情况每辆车需到镇雄县运输管理分局缴纳8000元罚款才能取出)。被害人先后微信转账8000元给葛某甲,请葛某甲帮忙取出3辆被扣押的车辆。后被告人葛某甲将微信号和手机号更换逃匿。
2.2019年7月,被害人范某某委托被告人葛某甲申请贷款,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支付宝密码、微信密码等告诉葛某甲。7月3日,葛某甲用范某某的信息在“来分期”贷款平台申请1000元贷款,后将此笔贷款转走;同日,葛某甲用范某某的信息在“马上金融”贷款平台申请1800元贷款,后将此笔贷款转走;同日,葛某甲用范某某的信息在“财付通-普晋网络科技”贷款平台申请5400元贷款,后将此笔贷款转走;7月27日葛某甲用范某某的信息在“玖福万卡”贷款平台申请10930元贷款,后将此笔贷款分两次转走;8月6日葛某甲转走范某某农村信用社卡内现金52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相关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甲对指控的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帮助他人从网络贷款平台申请贷款知晓的支付宝、微信密码,从互联网平台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诈骗罪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犯诈骗罪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甲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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