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三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路**号。被告人葛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18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葛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史某某与孙某某、唐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史某某为首要分子,唐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石某某、毕某某及葛某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葛某甲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江苏省泗阳县城、卢集乡等地实施犯罪活动,先后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作案1起、寻衅滋事作案4起,赌博作案4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葛某甲参与赌博4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起。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初,史某某、唐某某、夏某某、石某某、毕某某、葛某乙及被告人葛某甲等人,先后4次在泗阳县**镇**小区**幢**室、**小区**幢**单元**室聚众赌博,提供赌资24万余元用于赌博和在赌场上放高利贷,非法获利8万余元。
1.2015年初一天晚上21时许至23时许,史某某、唐某某、夏某某、石某某、毕某某、葛某乙及被告人葛某甲等人,在江苏省泗阳县泗阳县**镇**小区**幢**室内,组织曹某某、戴某某等人赌博,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葛某甲非法获利500元。
2.2015年初一天晚上21时许至22时许,史某某、唐某某、夏某某、石某某、毕某某、葛某乙及被告人葛某甲等人,在江苏省泗阳县**镇**小区**幢**室内,组织曹某某、戴某某等人赌博,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葛某甲非法获利500元。
3.2015年初一天晚上21时许至23时许,史某某、唐某某、夏某某、石某某、毕某某、葛某乙及被告人葛某甲等人,在江苏省泗阳县**镇**小区**幢**室内,组织邵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等人赌博,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葛某甲非法获利500元。
4.2015年2月24日下午14时许至18时许,史某某、唐某某、夏某某、石某某、毕某某、葛某乙及被告人葛某甲等人,在江苏省泗阳县**镇**小区**幢**室内,组织孔某某、赵某某、蔡某某等人赌博,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葛某甲非法获利500元。
另查明,2016年6月6日晚,卜某某生日宴请被告人葛某甲、史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于某某等人,饭后欲前往泗阳县星光大道KTV唱歌。被告人葛某甲因其车辆被李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堵塞,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对李某某实施殴打。于水、孙某某见状,上前帮葛某甲对李某某实施殴打。结束后,于水上车准备离开,李某某将车拦住不让于某某等人离开,被告人史某某下车打李某某一巴掌,孙某某、葛某甲再次对李某某殴打。
被告人葛某甲于2019年7月17日接到警方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葛某甲在本院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孔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甲和同案人史某某、唐某某、毕某某、石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葛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春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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